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社保支付的医疗费用超出保险金额~余下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现实中治疗工伤的医疗费超出条例规定范围的情形很多,比如材料费、超出标准的床位费、自费药等等。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超出条例规定范围的部分由谁支付,但是,个人认为,超出条例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应该由单位支付。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听说医疗。现在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一条说得很清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个人认为可以这样理解:第一部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由单位承担的全部医疗等费用,看看鉴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这个范围以外的,还是由单位承担,这实际上已经减轻了单位的负担。 所以,我认为你可以要求自费药由单位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