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诗人陆放翁有诗云:“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本律师在近日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又想到了这首诗。 近期接受当事人委托,为一个强奸案被告人辩护。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受害人即被强奸的对象与被告人存在多年的恋爱关系,且同居多年,后因受害人提出结束恋爱关系,被告人一时冲动,发生本案,后被告人经网上通辑被公安抓获。阅过卷,会见被告人,也没发现可辩的亮点,但感觉双方即恋爱多年,劳动法解除补偿。应有较深的感情,使被告人受到法律的严惩,应当不是被害人的本意。 鉴于此,本律师专约业余研究“心理学”的女律师一块去见受害人,动员其出庭,中间经历了女律师与受害人的若干次沟通,终于,开庭那天,受害人发来了短信——“在去法庭的路上”。庭审中,峰回路转: 审判长问受害人:“当时你是否同意发生关系?” 受害人:“不同意。” 审判长:“是因为双方结束了恋爱关系而不同意吗?” 受害人:“我是曾提出过结束恋爱关系,但主要是当时在马路边……” 审判长:“有什么要求?” 受害人:“不予处罚。” 审判长:“为什么报案?” 受害人:“我父亲报的案,其实东莞南城公司注册。我父亲到现场发现了。” 审判长:“如果你父亲不去你报不报案?” 受害人:“不报案。” 审判长:“是因为害怕而不报案还是因为其他原因?” 受害人:“因为我们有感情。” 辩护人:“案发后你们通电话了吗?” 受害人:“通过电话,让他家托人给我家说说情……” ——效果出乎意料地好,好到使本律师当庭抛弃了原来写好的罪轻辩护的,即席进行: 尽管判决还没有出来,但本律师已经看到胜利的署光了! 但机会总是给有准备的人,总是给付出努力的人,如果我们不是下功夫动员受害人出庭,哪来的法庭上的精采呢?! 庭上要精彩,功夫在庭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