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案件终结,受害人又向同级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结论轻微伤、十级伤残。
伤残鉴定应该依据哪个标准? 伤情鉴定,指的是:两部两院90《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的轻微伤、轻伤和重伤的鉴定。它是用来判断伤害案件中属于一般违法(治安案件)或严重刑事犯罪的标准; 伤残鉴定包括的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我不知道患者的义务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或过失伤害致人损伤的伤残程度也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这个标准的。 单纯的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相对的说,第一个伤残鉴定标准要宽松的多,好多是轻伤的就可以定伤残了,甚至是轻微的也可以定伤残,如单纯的线状骨折,肋骨和鼻骨线状骨折,掌骨线状骨折都应为轻微伤,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就可以定为十级伤残。 如果对鉴定有疑义,请详细说明伤情,以便能帮助你解决问题。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轻微伤是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用来判断故意伤害案件属于一般违法(治安案件)或犯罪的标准;你所述的十级伤残是伤残鉴定结论,是表明被害人所达到的伤残等级,是用以计算伤残赔偿的基础。 这两次鉴定不冲突。轻微伤是伤情鉴定,十级伤残是伤残鉴定,目前只有一个伤残鉴定,当然以十级伤残鉴定为准。如果你对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从目前看应该错不了。 1楼的垃圾 你家的QQ能加2200人 答非所问!!! 伤残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由司法和公安部制定的(人体伤情鉴定标准).公安机关第一次作出鉴定后双方当事人都有一次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力.鉴定的过程是案件调查的继续不是终结.重新鉴定由第一次作鉴定的上级机关和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来作鉴定 根据你说 的情况都是轻微伤,治安案件的范围,调解,裁决,赔赏的问题 以十级伤残鉴定为依据,12个月的基本工资(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的月平均工资的12倍),进行伤残理赔。 如果是治安案件,则鉴定伤残应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目前依照这这个标准来简单。你可以去买本书来详细研究一下。这里有,是权威正版的。 标准编号:GB/T-2006 标准名称: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standard for identify work ability - Gradation of disability caused by work-related injuries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 替代情况 GB/T-1996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出处: 下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