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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技巧之证据收集与运用

时间:2012-04-08 13:07来源:孙阳 作者:heyloco 中国法律网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一种,遵循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即 “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会导致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
一、离婚案件常见取证误区:
常有当事人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经常有离婚当事人花大量的金钱精力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性行为。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取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花大本钱,请“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但实际上,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听听医疗。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赔偿依据不足。而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决中只是适当照顾,体现这一原则而已,结果往往连请调查公司的费用都收不回来。
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你看医疗。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
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因为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原告起诉,法院立案后有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内没有举证,法院当然不会主动告之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被动。另外,一定要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医疗。比如,银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的;股票资金对账单是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再由委托律师收集的。甚至现在有的单位,调查其员工的工资情况,也要法院出具调查令。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三、关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在我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些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有的当事人是真心爱孩子,当然也不排除有的当事人以争夺孩子抚养权作为多分财产的筹码。不管当事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目的如何,作为律师我只考虑设法帮助当事人实现目的。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由于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归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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