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是江苏响水某某镇居民。我儿子某某某。在我村的中间非法取土买的水塘里。平地面深的地方有10几米。浅的还有5至6米。施救落水的同学我儿子不幸溺水身亡。这个水塘2002年就开始取土的。没人管理。也没有禁止游泳的指示牌。原是居委会引资的一个垂钓中心。挖土的人也被国土部门处罚过。请问国土资源局有没有责任。
刘宏俊律师解答: 第一、如果垂钓中心在前,后来荒废,非法取土在后,则取土人有责任,居委会和国土局都有管理责任; 第二,如果非法取土在前,后来变为垂钓中心,目前还是垂钓中心,则取土人和国土局都没有责任,居委会有管理责任。 分析: 农村土地取土后形成的坑塘管理问题严重,每年夏天都有少年儿童溺亡的报道,对于这一问题,国土管理局有义务对取土人给予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国土局应组织修复,或者加以利用,变废为宝,纳入管理。
淮安政府: 农村土地取土后形成的坑塘管理亟待加强 近期,楚州区朱桥、仇桥、顺河、溪河等乡镇连续发生青少年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到取土后形成的水塘游泳溺水死亡事件,造成4名青少年死亡。原因为取土后形成的水塘无人使用,无人管理,也没有危险警示标志,故4起死亡事件均不同程度地形成了集访、上访。取土坑形成的水塘有因高速公路建设取土而成,有因单位集体建房取土而成,还有系农民个人建房取土形成。
盐城政府: 近日,为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不受破坏,响水出台文件,规范工民建取土行为,防止因工民建用土而挖损、破坏基本农田。 一是对取土地点进行了确定。在不破坏耕地和农田基础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土地整理河塘整治等工作经国土部门备案后方可取土,取土时要先将表面层的熟土推到一侧,然后按规定深度取土后及时将熟土恢复,一般情况下取土深度不得超过0.5米,并要保留0.2米的耕作土层。在交通、水利建设挖压等废弃地取土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按照土地复垦整理的要求安排取土人取土,确保废弃地变为耕地或可利用土地。在废弃坑塘、高坑地、撤并后的居民点、废弃的小土窑等取土的,要通过拓深、整平、取直等方法,与土地复垦整理紧密结合。 二是对取土申报程序作了规定。规定单位(个人)向所在地国土所提出用土申请,说明取土用途、数量和拟取土地点等;受理的国土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定取土区,并到现场核定取土范围、深度等。确定取土区后,用土单位(个人)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地村(组)签署意见,并和被取土的村组或农民签订取土补偿协议。选择在河堤或道路两侧取土的,还须由水务或交通部门签署意见。乡镇农(居)民个人用于宅基地取土的,由所在地国土所备案。其余的由国土所审查同意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所在地国土所对取土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三是对违规取土的进行依法处理。取土地点确定后,用土人必须在指定的取土区取土。未经许可擅自在耕地取土的,县国土局责令取土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在其它土地非法取土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挖损的土地不治理、不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土结束经验收合格的,复垦保证金退还取土人;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限期复垦到位;到期仍未复垦到位的,没收复垦保证金,由国土部门将保证金交造地公司进行专业复垦。 县国土局及基层所加大土地执法巡查力度,对未经批准取土的查明土源,予以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县国土局和公安局按“110”联动协议,对照《江苏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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