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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2-04-09 00:52来源:小树墩 作者:蓝之梦谢 中国法律网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我不太明白这两句话有什么区别?请知道的网友说明一下,为什么会有3年和1年的区别。
原文是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医疗。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对比一下 医疗法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对未取得行政许可处罚,第七十八条是对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为什么有3年和1年的区别,主要是考虑到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属于“既遂”的情况,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处罚亦应当相应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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