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孩子三岁,2010年4月26号九点开始做先天性心脏空洞修复手术。术后很成功,结果第二天,当重症监护室的医生把小孩送入普通病房时,我就发现孩子嘴唇发紫,四肢冰凉。紧接着抽搐。从二楼乘电梯到六楼的普通病房,我连忙找到护士说我家孩子的症状。结果她对我说,主管你们的医生不在,没有治疗单。后我自己有连忙找体温计,给孩子测量体温。结果是40度零5,他们才组医护人员进行抢救,有把孩子推回重症室。当时孩子已是心肾衰竭,一直到现在,已有10天。对比一下医疗。他们只是连着下了三次病危通知。我们已向医务处要求协调重症监护室给我们病历及监护记录。他们的回答是病历和监护记录是国家规定的,不能给我们提供的。请问律师这个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还有他们这个病历和监护记录是否真的有有关规定。我们在哪才能找到权威性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 1、国家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2、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不能复印但可以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听说旧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3、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只能通过权威部门鉴定:误诊 。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向当地卫生局申请,卫生局受理后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有对应的赔偿标准。注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还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司法鉴定。法院也可以委托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但更建议通过法院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不鉴定是不是医疗事故,只鉴定医院有没有过错、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难以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可能对患者更有利一些。 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