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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卫生部陈竺部长的公开信

时间:2012-04-19 01:32来源:猪头 作者:彭冬梅 中国法律网

尊敬的陈竺部长:

您好!

正当人们都在密切关注“3-23凶杀案”的时候,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教授邢志敏在看病的诊室被“歹徒”刺伤;继这一事件后,当天晚上19:30左右,北京航天总医院一名医师又被刺伤。面对频频发生的医生被刺事件,我相信你此时的心情一定很沉重,因为这样的悲剧毕竟发生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您一直致力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您又是中国十三亿人民生命健康的父母官,我相信你完全不希望再看到类似“3-23凶杀案”的再次发生,这些触目惊心的血案一定会让你感到很难过。

我希望您在百忙之中看看这封能反映老百姓心声和苦衷却具有代表性的来信,因为它是一封来自最低层的老百姓在她母亲被丧失人性的庸医孟文辉误诊害死后,没有选择去杀医生来偿命,而是选择了用法律来为自己的母亲维权。我在维权路上所遭受的不公正对待令人心酸,令人愤怒。医疗损害维权之路充满坎坷曲折和艰辛,这是中国所受医患者家属的共同的切身感受。
虽然国家出台了很多法律文件及部份规章、规范如《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理》等,但仍然有个别医院和个别医生在公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漠视生命,玩忽职守,误诊误治、草菅人命,顶风作案。当许多轻症病人充满希望和信任地走进医院,却被那些丧失人性的庸医送上了不归之路。你能体会到医患者家属的痛苦与绝望吗?因为接受不了这样的悲剧,有多少家属昏倒在死去的亲人旁,凄厉的哭声又是多么的悲凉,如果不去医院他们是不会死的啊,你知道网络创业。如果碰到好大夫他们是不会死的啊?

即使医疗事故已经发生,如果医院能本着实事求是和对病人负责任的态度解决医疗纠纷,能同情和抚慰家属的悲痛心情,勇于承担自己的过错和赔偿责任,我相信所有的医患者家属不会再选择医闹而去冒坐牢的风险、或去刺杀医生再次失去生命的危险。

而医院又是如何做的呢?医院把原本并不复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特大医疗事故也能说成医院没有任何过错,说患者的死亡是自己本身疾病严重所致。他们可以篡改病历、伪造电子病历、毁灭对医院不利的证据,也无须提供24小时监控录像,公然在法庭说谎,对抗司法公正,无论医院做什么违法的事,他们都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是不是因为中国的法官根本没有对医院的这一违法行为有过追究法律责任的先例?没有对病历造假的惩罚,才使得医院有恃无恐?才使医院重复犯罪行为?

即使医院负有全部的责任,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出来也多是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很少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一下全国的医学会鉴定报告就知道事实真相了?医学会出来的鉴定报告合格率又是多少呢?你再去问一下中国的老百姓对医学会的鉴定又有多少人认可呢?要不是法院强行判决只能做医学会鉴定,有多少人会愿意做医学会鉴定呢?这个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也是暗箱操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和他们所谓的“鉴定专家”不用在鉴定书上签名,也不用到法庭质证、无论怎样不公正都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和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文件完全背道而驰啊?

他们不公正的鉴定结论又害了多少中国的医患者家属呢?且没有依法经过法庭质证的医学会不公正的鉴定报告可以取代全国优秀法院出来的判决书?

病历到处造假法官不管?只能做医学会的鉴定法官说了算,不同意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也是法官说了算,中华医学会的也不同意做,那你说我们老百姓能怎办呢?软弱一点的老百姓只能象我一样以泪洗脸了,“勇敢”一点的老百姓就去杀医生来为自己或亲人维权了。可是这种“勇敢”是以生命为代价的啊?有多少人会赞同呢?

我是(2012)浙甬民--终字第92号案子的医疗事故受害者的女儿,我母亲是这起特大医疗事故的最大受害人。我母亲的案件就是医院病历造假、医学会不公正鉴定、一审和二审法院不同意我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一个最好的例子:

首先,我简述一下案件大致经过:2010年8月17日晚上6点40分,母亲因中暑症状到鄞江中心卫生院就诊(注:鄞江中心卫生院是一家现代化的崭新的卫生院,也是当地规模较大的镇级卫生院,医疗设施先进,方圆五公里没有其它医院,也是鄞州区政府的一项政绩惠民工程),就是在这家医院里,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只因为一个小小的中暑,在医生未做任何检查、误诊误治、又等候半个多小时、再在违规快速输液半小时后倒在医院的输液床上再也起不来了,却是死在医生的眼皮底下而没有经过任何抢救。当病人刚开始发生(甘露醇和地塞米松混合液)输液反应时,家属多次求救医生,可主治医生孟文辉却“不问不闻”;没有及时巡视和检查、后又违规快速输液氨茶碱,当病人再次出现剧烈的氨茶碱中毒反应时,对家属求救先是不予理睬,你知道创业故事。家属又要求他派其他的医生过来看母亲,他也推诿拒绝,后来直到家属把他拖到母亲身边,他才看到事情严重,却不进行积极的抢救,也不停止氨茶碱的输液,而是拿走病历卡去伪造莫须有的“慢支”病情,为自己的误诊误治行为推责;未经家属同意,又自叫120救护车(当时是7点50分)把面临死亡的病人推出门外而不承担死亡责任,导致我母亲乘上救护车就死了。

我母亲只是一个小小的中暑,它不是死于重病,也不是死在自己的家里没有人发现,而是死于救死扶伤的医生的眼皮底下,而是被医生误诊后发生剧烈的输液中毒反应后没有经过任何抢救。她留给这个世界最后的声音是“医生救救我,我实在太难受了,我快要死了”她还没来得及说完她的话就这样匆匆的走了,如此凄凉的呼叫谁能接受?

稍有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当病人发生输液中毒反应时,应当产即停止可疑药物的输液,及时进行抢救,而庸医孟文辉却放任这种危险发生,而是拒绝抢救,请问他还是一个医生吗?这是一件不该发生的医疗事故啊。即使已经发生输液反应,如果及时抢救我母亲也是不会死的啊,请问医生的医德在哪里,职业道德又在哪里啊?他们还是人吗?

即便这样的悲剧已经发生,医院也没有采取积极的安抚与赔偿。还在医患者家属流血的伤口上撒盐,当悲剧发生时,丧失人性的主治医生孟文辉先是“见死不救”,而事后医院又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先是伪造电子病历、篡改和销毁病历资料(录像)。百般狡辩,制造伪证,你看医疗事故的定义 。一手遮天。人为制造维权障碍,本来医院的门诊病历,以及当天的录像,早已成为铁证,可是却被医院篡改和销毁了。他们销毁的是我母亲发生输液中毒反应时医生推诿拒绝未经任何抢救的所有犯罪事实啊。在二审法庭上院长亲自作假证,却没有人来追究医院院长的违法行为,而医方还动用方方面面的关系干预司法公正,推翻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面对医方与其背后宁波市医疗理赔中心利益集团构筑的强权势力和他们主管的卫生局,谁能告诉我一个弱女子该如何维权为她母亲讨回公道啊?

就是这家乡村镇级卫生院,不仅误诊害死了我的弟弟,又再次误诊害死了我的母亲,现在又简接害死了我的父亲,可怜的父亲终于接受不了这二次巨大的打击和医院在出了事故后公然作伪证及医院幕后的不明势力的介入对我们家属的再次伤害;还有对这个不公正社会的不满和愤怒含恨离开了人世、、、、

其次,医学会鉴定报告完全违背事实,掩人耳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对卫生部行政法规的亵渎,是《侵权责任法》的歪曲利用和公然挑衅!已经完全违背了做人的良知,违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要曝光医学会在鉴定报告中没有认定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和为医方推责的事实:

(1)诊断错误,存在误诊误治,中暑是患者就诊的首要理由,孟文辉却用慢支药物治疗中暑完全是误治。8月17日之的病案记录,并非原始的真实的病案资料,而是事后替补为逃避责任所做的虚假记录。鉴定书将上诉人在疾病诊断书、病案单上做虚假记录的严重问题一字不提,误诊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而“鉴定书”却不写误诊,而是将错就错为医方推卸责任。认为患者有慢支用慢支药物是对的,那么慢支的证据在哪里呢?医生做了什么检查啊?还说我母亲自身疾病严重?那为什么没有知情告知书?为什么没有家属签字同意?

(2)没有进行必要的常规诊断和各项辅助检查,完全违反诊疗常规,患者已经说了下午起因中暑感到胸闷、这二天小便也很少,这是肾功能异常的初始症状,连必要的血常规、电解质、肾功能检查都没有做,既然医方也说患者心律不齐?连心电图也没有做过?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医师应当进行各种检查、化验。才能得出科学的、正确的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医案。而医生毫无理由放弃了常规诊疗,难道这样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才导致患者死亡的过错只承担次要责任?难道只凭他们的谎言就可以作为证据?法律的公正性又在哪里呢?

(3)注射甘露醇+地塞米松属于违反药物配伍禁忌、用药错误。氨茶碱需要缓慢滴注。而医方却违规快速输液,完全违反《药典》及《药物说明书》的用药规定、而鉴定书却只字不提这一致命的过错?却只用了一句甘露醇使用不规范来避重就轻的带过,对没有慢性支气管炎也从没使用过氨茶碱注射液的老年高血压病人却说成对氨茶碱有适应症?

(4)没有按照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资料,并保存病历资料。而医院的病历资料事后添加,隐晦病历资料,恶意销毁重要的原始录像资料、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法》的规定却无任何责任?

(5)违反国家对医师规定的危急病人抢救规定,上诉人在急救过程中存在延误检查及未及时抢救急症患者的严重过错。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国家对执业医师的规定。医疗行为不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鉴定专家一清二楚却只字不提?这么严重的过错本鉴定书中一字不提。本案患者的损害后果是由于医院单方面过错行为导致的,患者没有任何责任,鉴定结论认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显失公平,于法无据。

这是一起事实非常清楚,原因非常清晰、具有典型性的医疗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是由一系列不可争辩的违法违规事实、以及诊疗过错和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难道医院存在这样严重过错只承担次要责任吗?

再次,我受到了法院不公正的对待,当医学会不公正的鉴定报告出来后,我多次在法庭上口头要求、也写了二次要求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申请书,可是一审法院的法官在长达七个多月的时间里既不判决也不理我,不同意我重新鉴定,更拒绝回答不做鉴定的理由。我一气之下在网上给法院院长写公开信,后来在法院院长的亲自过问下,在大量的人证、物证、书证面前,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其实对于这个迟到的判决我也是不服的啊。医院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啊,如果母亲不去看医生是不会死的啊?我也想上诉的啊,可是

所有的人都告诉我,一审法院(鄞州区人民法院)是全国的优秀法院他们出来的判决书宁波中级法院99%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除非我在中级法院有关系否则我别想中级法院改判医院负全责的。更何况父亲当时也被医院逼得精神失常正病重治院,我是在这种状况下才放弃上诉的啊!

在二审,法官告诉我,医学会的鉴定的报告是对的,理由是他们是医学专家,他们说的话才是有权威的,是全国优秀法院----鄞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不懂医学判错了,我说我要重新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法官告诉我说医院已经做过一次医学会的鉴定不能再做了。说做鉴定的时间太长了。如果医学会不公正的鉴定报告也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根据,那么是不是会产生更多的冤案错案呢?既然医学会可以代替法院判案那还要法官做什么呢?我跟法官讲法律,他们说他们比我更懂,还说有些法律只是理论上实际中并不用,说我是故意和他们抬杠不听话,还告诉我如果不接受法院调解就改判医院承担次责,还说调解对我更有利、、、、这是什么法律啊?每次法官打电话来我都会被他们气得哭了,常常泣不成声。法官也知道的啊。医院及你们背后的理赔中心和他们的主管卫生局请你们不要再干扰司法公正了?如果死去的是你们自己的亲人,你们还会这样做的吗?

鄞江中心卫生院每年都害死我母亲村子里的老人,因为没有人会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所以医生误诊害死病人是家常便饭,因为医院医死病人有宁波医疗理赔中心来赔偿所以医院也不用负经济上的责任,所以他们更加肆无忌惮了,我母亲村子里的每年都有一个老年人被鄞江卫生院医生误诊害死的。不信你们可以派人调查的,他们都是通过医闹解决医疗纠纷的,只有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二年了却还没有任何结果?难道这一现象不是医闹存在的理由和空间吗?作为医院输掉的只是医疗信誉、医德良心;而患方输掉的是身家性命啊?

我作为一个弱女子万分恳切地希望,您作为十三亿人民的卫生部长,有必要了解一下这起并不复杂的医疗事故的真相,通过这起医疗事故洞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处理工作中还存的漏洞和弊端,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作出的鉴定报告很难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作一个调查。对不公正的鉴定报告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请你能告诉我?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鉴定人应当到法庭质证。我更希望法律能让宁波的医患者家属真正走上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之路,不要让医学会不公正的鉴定报告来驳夺法官的审判权,不要让下位法来超越法律的上位法。

希望卫生部门对那些没有医德,丧失人性的“害群之马”受到严厉的惩罚,不要让庸医沾污了这身白大褂,不要让医患关系再次埋下仇恨的种子;纯洁医师队伍,重振医风,让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形象重新出现在人民的心中,人民将不会忘记那些救死扶伤,敬业爱岗、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医生,他们永远是病人心目中的白衣天使。

我多么希望卫生部门能对类似的医疗事故展开调查,看看全国到底有多少医院在这样违法违规地操作,希望国家有限的医疗资源不要变相地去杀人!鄞江中心卫生院已经误诊害死了我的母亲和弟弟,现在又简接害死了我的父亲,他们现在还不想放过我,院长亲自在二审法庭上作假,却没有人追究他们的违法行为,又动用各种关系妨碍司法公正,二审法官不同意我做鉴定要我接受调解,说不调解判决对我更不利,真的是这样吗?那法律的公正性在哪里啊?难道调解就能解决医患之间的真正矛盾吗?难道调解就能粉饰太平吗?

在这里我再次请求陈竺部长能对此案给予重视,也希望网友们对我的呼吁给予支持!让更多的母亲都能平安健康地活着,去感受生命的美好,让这样的悲剧永远不再重演,不使我们中的任何一位成为下一个受害者。我不希望也不相信医学会能把法官的活儿都干了,那法官还能做什么呢?我强列要求卫生部门及人民法院根据国家《侵权责任法》等的相关法律及证据法的有关规定行使司法审查权。给我死去的母亲一个公道。

一个在维权途中历经坎坷的医患者家属
2012-04-1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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