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循申请在先原则。 工商机关进行侵权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基于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这是工商机关介入民事调解、作出责令赔偿决定的前提。被侵权人没有提出明确的损害赔偿请求,工商机关不宜主动介入侵权责任处理;被侵权人在提出赔偿诉求的同时已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主动撤回申请的,工商机关应当立即终止侵权赔偿的调解和处理。 2.遵循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当侵权行为同时涉及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原则上应首先考虑就侵权责任作出处理,在处理方式上优先于侵权人应当承担财产性质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受清偿的担保物权。这在现行《商标法》、《公司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均有类似规定。工商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在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尽可能处理好侵权赔偿问题,既有利于借助行政手段促成民事赔偿的实现,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想知道医疗。同时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3.遵循先行调解原则。 先行调解是工商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基础。只要调解有利于侵权当事人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调解形式应不拘一格,既可以是侵权当事人自行和解,你知道北京二手房。也可以请求工商机关或者第三方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制作调解协议,明确具体赔偿的方式、内容、数量、履行时间和地点等,工商机关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责令赔偿决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愿接受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工商机关不得强行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4.遵循非强制性原则。 责令赔偿决定是工商机关在侵权当事人自愿并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作出的,因而其执行力相对较弱,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工商机关在作出责令赔偿决定时,应当根据客观实际,因地制宜、因事而异、因情而变,充分考虑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既要确保责令赔偿决定执行的可行性,又要切实维护行政执法威严。侵权人不履行赔偿决定的,工商机关应鼓励和支持被侵权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