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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作者:王建华 时间:2012-04-05 查看(2) 评论(0) 离婚后夫妻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判决协助履行刘某2009年与前妻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原来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中,归刘某所有,张某协助刘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离婚后,张某却一直拒绝协助刘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刘某聘请王建中国法律师将张某告上法庭。王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δΥ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比一下医疗。原告与被告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侵犯原告基于离婚协议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听听股东协议书范本。"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请求于法有据,合法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与张某于2003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û有生育子女。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于2006年3月25日在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内容约定:两人共有的一处房产在离婚后归刘某所有,刘某向张某付元现金,张某有责任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刘某承担。后刘某多次催促张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都遭拒绝。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所有的房屋、补偿等以协议形式作出处理,该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原、被告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合法有效。因《离婚协议书》中已约定原、被告共有的房产离婚后归原告所有,因此,原告要求上述房屋归其所有,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张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应归刘某所有,张某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助刘某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