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4日与单位鉴定合同,2009年10月5日续定,2010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条款并没详细载明单位是否为职工提供食宿,但是我和单位其他大多数职工一样都是外阜农民工,应聘时单位告知提供食宿,在每月条中都有记载由单位扣除的饭费和水电费即住宿费.2011年4月12日宿我不知道你看2011工伤保险赔偿医疗舍突然贴出单位的决定要求每个住宿舍员工最迟3月30日办理退宿手续,不再提供住宿.并以后每月给予补助150元.5月1日在试图找领导谈谈要求增加房补无果,而房主再三催逼搬离情况下,480新婚姻法 离婚咨询元租了地下室.请问单位的决定是否合法?另外,2008年10月4日入职到2009年12月单位没给我缴纳社会,2010年1月到3月缴费不足,4月以后是我的实际作为基数.费从入职至今未缴.现在我的收入3800左右,如果我提出,能向单位索要补偿金和,损失费么?怎么计算?有时効规定么?因为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事我2010年曾经和领导谈过话并要求过给我缴纳,单位不同意.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