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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概念和性质

时间:2012-04-26 22:35来源:王晓光 作者:雕塑网事阿杜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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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概念和性质

作者:林四季 时间:2012-02-09 查看(2) 评论(0)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供养亲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具有以下性质:

一、强制性。由于工伤事故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以及不可逆转性,由此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对于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其家属将带来长久的痛苦。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yiliao/2012/0228/180138.html。大多数的职工都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一旦遭受工伤和职业病伤害,往往有损失劳动能力,影响其再次就业,继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工资收入,因此,为保证劳动者能正常的生活,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女方户口迁移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人单位,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普遍性。工伤保险有悠久的历史,自从19世纪在德国颁布实施以来,已有一百多年时间。按照工伤保险的普遍性要求,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以保护最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互济性。听听新合同法全文。社会保险是按大数法则,在全社会范围内集合多数人的力量,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用人单位工伤伤害风险大,参加工伤统筹能有效降低负担风险,一方面可以保证职工在遭遇伤害后获得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又可以保障用人单位能正常运营。

四、福利性。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属职工所有,职工个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并由国家提供担保,是社会的稳定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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