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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

时间:2012-04-26 23:08来源:移动港湾 作者:清浅 中国法律网
本条的立法本意在于,转让的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转让人和受让人之外的第三人受害,转让人和受让人对此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第三人”是指受让人和转让人以外的第三人,据此,该“第三人”范Χ包括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是û有问题的,但是是否包括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可能存在疑义。我们认为,此处的责任承担与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但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应包括车上人员。且该车上人员又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如果受让人本人是驾驶人,则不应被包含在其中,车上受害人仅为车上其他人员。第二种是,如果受让人本人δ驾驶该机动车,而是有其他实际使用人驾驶该机动车的,又可简单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实际使用人明知该机动车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则其对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害有重大损失,根据本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责任。而且,因其明知该机动车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Υ反禁止性规定上·行驶,根据本条规定与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如果实际使用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就应被视为“受害第三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对其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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