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1年6月16日至2012年3月28日在一家公商注册在外地,但是在本地设有办事处的物业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是1100元,公司一直没有帮我交纳任何的,我申请的时候要单位赔偿给我的具体因该是多少钱呢?麻烦帮算下,算法是怎么样的,我需要在书中写明多少经额呢?还有要求给付的经济补偿金是一个月的,是写明1100元吗?再一个问题就是,申请裁决;我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也就是说我每周工作了48小时,那按照国家规定的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那我每周多上了8小时,也就是多上了一天班,算加班吗?那我要求裁决的话,是用人单位要赔偿我多少钱才合理呢?能帮我算下吗?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呢?再有就是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不上班了,突然电话通知我不用去上班了,我这个月只少上了3天班,工资只发了我800元,我工资是1100元的,少上了3天,不因该扣我这么多啊, 我的证据有平时的交接班记录和排班表,银行的明细记录。请律师帮拟订书的事实和理由范本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