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规定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里的“转让”是知识产权专有权的转让。有人认为,我国有些法律关于技术“转让”的标的,并非仅限于所有权,医疗事故索赔。还包括申请权、使用权的转让。《公司法》没有明确“转让”含义,而知识产权使用权可估价,可由他人实施,可以采用转让一说,符合出资条件。所以知识产权出资,既可以是所有权出资,也可以是使用权出资。然而,我不知道创业人物访谈。知识产权使用权(如商标使用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知识产权,而具有债权属性。而债权同样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法定条件,因此,债权出资在法理上没有题。只是,根据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资者要确保被投资公司无过错的前提下,可实现这项作为出资的债权。若出资人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则适用《公司法》第31条规定,以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出资方进行技术辅助导、培训等必要的工作及上述义务的验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