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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功权的“私奔”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时间:2011-11-16 21:13来源:志鹏投资 作者:作家张亚明的博克 中国法律网

,鼎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人及创始人之一 —— 知名投资人王功权突然在微博上宣布与王琴“私奔”,有人质疑其已构成重婚罪,建议其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那么,王功权到底应不应该自首呢?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案是自诉案,即只有当事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对于事实婚姻,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婚姻。第一,《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因此,王功权先生私奔的行为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而不能认定为“重婚罪”,所以,也就谈不上什么要去自首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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