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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有哪些优势?

时间:2011-11-16 21:26来源:小奶同学 作者:何子衣 中国法律网

协议离婚在我国也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在全部离婚事件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选的途径。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已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对于双方是外地户口、结婚登记地是外地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律师、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的,时间短,程序简单,可以使双方节省回原籍贯地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是协商好条件的离婚双方较好的选择。夫妻债务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一、程序简易、便捷。二、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三、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协议离婚程序如下:

第一,确定有管辖权的民政机关。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非必须到原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二,双方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达成离婚协议。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非自愿的,而是被对方采取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则财产分割等协议内容无效。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第四、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却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就无法通过登记程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这是指双方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听说婚姻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这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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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帅系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山东人,中中国法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离婚、遗产继承等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精于业务,以诚待人,太原婚姻挽救。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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