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院2007年十大民生案件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9/26
厦门法院2007年十大民生案件 作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厦门法院共审结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等民生案件8341件。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珍钮表示,今后,全市法院要进一步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
厦门法院2007年十大民生案件 作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厦门法院共审结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等民生案件8341件。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珍钮表示,今后,全市法院要进一步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做到热情服务关注民生,公正司法体现民意。
案例一 109名员工 劳动合同效力案
说案:许某等109名员工与公司曾几次订立劳动合同,其中一次合同期限届满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2006年6月25日,公司将已填好的劳动合同发给许某等员工,许某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公司收回该劳动合同,但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签章。2006年8月9日公司突然终止与许某等人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该劳动合同已成立,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与许某等人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正当理由,已构成违约,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厦门律师析案:法院根据双方存在要约与承诺这两个订立合同阶段的情况,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一判决,有效制止了用人单位利用手中权力任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二 一厦企拖欠 1623名工人工资案
说案:2005年5月,法院受理了厦门伟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拖欠1623名工人830多万元工资的系列案件,这是迄今为止我省法院系统集中受理执行拖欠工人工资系列案件中涉及工人人数最多的一次。法院提前介入了案件,及时依法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清点登记、变现处理,并兵分多路追讨公司应收债权。历时二年多时间,法院终于在2007年7月将该企业的财产清理完毕,支付了企业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和一半的违约金,保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厦门律师析案:拖欠工人工资案的申请人大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案件往往具有人数众多和直接影响到外来员工基本生活的特点。法院对此类案件特别重视,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力争将执行标的尽早执行到位。
案例3 盛某交通事故 同命同价赔偿案
说案:2006年林某驾驶的货车与盛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盛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林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盛某的亲属起诉林某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因盛某生前系农村户口,双方就赔偿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发生争议:林某主张应按户籍登记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盛某的亲属则主张盛某于1996年9月就离开家乡到厦门工作,并在厦门结婚、购房,故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本案受害人盛某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盛某在厦门结婚并购买商品房入住,生前亦长期在厦门工作生活,有较稳定的收入,主要消费地也在厦门。盛某的死亡必然会影响其家庭消费水平,其家庭可预期的未来收入势必也随之减少,如果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盛某的死亡赔偿金,显然不足以填补损失,有失公平。故在确认盛某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时,应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 厦门律师析案:“同命不同价”的争论,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遵循民事赔偿重在弥补损失的原则,厦门两级法院确立了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和城镇居民一致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
案例4 婚介服务不能退费 条款被否决案
说案:2006年11月,原告父母亲代女儿与婚介公司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并缴纳了2000元的会费。婚介合同约定,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就不能退费,最终解释权属于婚介公司。后由于婚介公司未能及时约见其想认识的对象,且原告对婚介公司约见的对象均不满意,原告遂要求婚介公司暂不推荐。原告父母则认为婚介公司没有安排订约时推荐的人员见面,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撤销婚介合同,判令婚介公司返还2000元。 法院认为,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原告主动要求暂不履行,而非婚介公司的违约或欺诈造成,原告主张婚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没有证据支持,其要求撤销合同退还款项没有依据,对其诉求未予支持。但法院还认为,合同条款中“关于办理入会手续后就不能退费”的规定,免除了婚介公司的责任、加重了会员的责任、排除了会员的主要权利,是无效条款。 厦门律师析案:婚介公司通过婚介服务收取报酬,但不得强制会员不得退费,且应当为其提供的服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法院通过个案的判决促进了婚介服务行业的规范。
案例5 某酒店 建设噪声污染处罚案
说案:市环保局思明分局于2006年5月发出《厦门市排污缴纳通知书》,认定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噪声超标排污,决定向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征收2006年第一季度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人民币元。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思明分局《厦门市排污缴纳通知书》的决定。厦门市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合议庭考虑到该案所涉和平里酒店建设项目系我市重点工程之一,夜间施工不可避免,但由此产生的噪声污染对周围群众的生活亦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如何处理好重点工程建设与群众环境安全的矛盾才是环境保护部门与施工单位应当解决的问题。合议庭促进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思明分局与厦门市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工程噪声污染等有关问题达成协商意见,厦门市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厦门律师析案:噪声污染从法律意义上讲,系“环境污染”,对周围群众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二审合议庭开拓了行政协调的审理方式,既促使环境保护部门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也强化了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该案的审结,既是行政审理方式的创新,也是以人为本审判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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