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一方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2/23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自 2006年7月1日起 正式实施。《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1、如果机动车一方已经投保交强险的,合伙建厂协议书。你看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1/1124/52349.ht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人、管理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应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1、如果机动车一方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76规定,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果机动车一方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没有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的,因其性质属商业保险。故机动车一方应当首先在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购房须知。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交通安全法》第76规定,确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二者赔偿金额之和,即为机动车一方应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事实上婚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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