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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务纠纷案例

时间:2012-02-11 01:56来源:冰凌 作者:shf520762 中国法律网

王某2009年2月13日入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巴基斯坦项目部工作。对比一下木材买卖合同范文。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王某为一般管理人员(实为项目经理),新婚姻法 离婚咨询。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项目经理标准支付王某工资,并且中**建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比一下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王某于2009年12月到北京市海淀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支付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11月30日实际工作岗位与约定工作岗位工资差额.83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71元;支付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0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8096元;支付2009年3月5日至2009年10月19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6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892.41元;支付2009年2月15日至2009年11月8日公休日加班费.0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元;支付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11月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24.16元;支付2009年3月13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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