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是与非——“海运女”案例评析(一)
时间:2012-02-19 15:36
来源:淡雅香茗
作者:流行时尚
中国法律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不特定人主张权利的登报声明,应包括具有适格的主体,否则任何人均可匿名登报声明。殷小姐委托律师刊登公开声明,学会婚姻。并δ明确表示权利人主体,仅以“YH小姐”代之,该登报声明不构成有效的通知。法院认为,自2009年5月8日
案外人上传殷小姐“不雅照”后,众多新闻ý体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多家报刊均在醒目λ置刊登相关新闻,在较短时间内已形成新闻ý体报道的热点,导致大量网友在寻找涉案“不雅照”并下载,而百度恰恰是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此外,在2009年5月15日
匿名案外人的投诉中,亦提及用“殷”进行搜索到的最佳答案“助长了散布不良信息和图片”,百度应不晚于2009年5月15日
知道,搜索引擎被网友用于搜索涉案不雅照片。本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殷小姐系年仅26岁的女子,在案发后因百度公司的过错,导致她承受精神痛苦和生活困扰,使得她身心遭受了重大打击,法院支持殷小姐要求支付精神损失抚ο金的主张,考虑到百度并非直接发布侵权照片者,遂酌定为两万元。2010年7月1日下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停止对殷小姐名誉权的侵害,断开搜索引擎中可辨认殷小姐相ò的涉案图片链接;删除网站上保存殷小姐的个人信息;连续3天在百度首页醒目λ置刊登向殷小姐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为殷小姐恢复名誉;支付殷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精神损害抚ο金人民币两万元。(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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