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征地制度改革即将取得实质性进展

时间:2012-02-22 12:02来源:马在云中飞 作者:石头儿 中国法律网

“给农民必要的收益权、发展权,是未来征地制度必须破解的问题。”

  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把“深化农村改革,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作为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在中国农村,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耕种权,不能抵押,也不能转入非农建设。一旦农村土地转为非农建设,必须征为国有。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现有征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农民利益。改革势在必行,早已是各界共识。

  酝酿多年而进展迟缓的征地制度改革,即将取得实质性进展。

  条例先行

  早在200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便提上日程,其中“征地制度改革”是核心内容之一。但修法牵涉面广,因多方掣肘始终难以出台。

  2011年3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后,面对坊间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空白”的质疑,时任国土资源部副总督察的甘藏春即表示,2011年将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的起草。

  与立法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审议相比,制定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只需经国务院层面批准,程序上更加快捷。中国社科院学者王小映认为,征地冲突是当下最重大社会问题之一,结婚知识。影响到社会稳定。必须约束政府行为,提高征地成本,缓解征地矛盾。条例先行出台,将有助于修法进展。

  财新《新世纪》记者获悉,由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起草的“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已初步完成,提交政策法规司。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征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即“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征地限于公益性项目;“城市规划圈外的非公益性项目”则允许农民以集体土地“参与开发经营”,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不过,对于具体的改革路径和征地范围,各界仍存争议。

  学者们分析,征地制度改革的阻力在于,一旦触动现有征地制度,地方政府会损失巨额土地收益。如何界定“征地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允许集体土地入市”等,成为未来制定条例的关键问题。

  一位始终积极推动改革的学者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应该逐渐淡化“按所有制分类管理”,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明确征地范围缩小为“公益性用地”,并用列举法界定“公益性用地”目录。更重要的是,在城市规划圈内也应探索集体土地直接入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也认为,征地范围必须严格限制在“公益性用地”,同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用经济杠杆提高征地门槛。

  但他强调,规范征地程序同样重要。他表示:“具体的标准不应该是由政府定,应该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绝大多数人同意,并与政府协商,采取如安置留地等多种灵活的补偿方式。”

  王卫国还表示,在缩小征地范围的同时,应放开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民从土地流转中得到经济保障。

  中国社科院学者王小映也支持“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的思路。他进一步认为,条例的制定最主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提高补偿标准,二是开放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市场。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