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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赔偿问题作者:王劼 时间:2012-02-23 查看(0) 评论(0) 应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赔偿问题(王劼律师上海) 常有人咨询“应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赔偿问题”,因此,我结合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说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所以,构成工伤,厂房转让协议书范本。必须是交通事故伤者或死者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所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事发后要求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所在单位“不作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注意“1年”的时效。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问题二的解答:“……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除了上述重复赔偿项目之外,依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附件,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侵权的残疾赔偿金、工伤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侵权的死亡赔偿金是兼得项目;工伤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侵权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是专属项目。 各地可能有所不同,这里主要是说上海的,供参考。(2012年2月23日星期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