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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

时间:2012-02-25 03:46来源:乘风 作者:zr4328 中国法律网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22日通过的《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4日

  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

  (2011年9月22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14日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协调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免费算命婚姻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三方协商会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条 三方协商会议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派出相同数目的人员组成。企业代表组织由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共同出任,区、县级市没有企业联合会的,由区、县级市工商联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参加会议。

  第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组织实施,承担三方协商会议的筹备、召集、主持等工作。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三方协商会议的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会前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总工会应当参加三方协商会议,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表达劳动者的要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工会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基层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并在会议中反映这些意见。总工会派出的人员中应当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或者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参加三方协商会议,代表用人单位的利益,表达用人单位的要求,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未参加会议的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并在会议中反映这些意见。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三方协商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带有全局性的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促进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对制定、修改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意见和建议;

  (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实施;

  (五)推进本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合理工资形成机制、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六)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建议;

  (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进行调停;

  (八)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代表的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三方协商会议应当指导和督促区、县级市三方协商会议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三方协商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过三方协商会议中的两方以上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形式由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定期会议召开前,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三方成员议定会议议题,并在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印发与会人员。在定期会议上,各方还应当通报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责的情况。

  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提前三日印发与会人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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