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笔者承办了这样一个案件:东莞市XX镇某电子公司于2006年11月14日
出台一个关于工资结构及计算方案的《通告》:工资结构由原来的“底薪+津贴+加班费”变为底薪+加班费+其它”,工作时间由原来的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0小时调整为“每周6天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工模部所有员工的底薪统一定为690元,加班费一律按6.18元/小时(计算基数约定为4.12元/小时).并言称是”为配合XX劳动分局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求方案所涉员工在12月19日前
与公司依此签订劳动合同.该方案一出,立刻一片哗然,工模部全体员工都拒绝与公司签订这样的合同.该公司于是于2006年12月19日
将其中18名员工以”拒绝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遵守劳动法.合法用工”为由开除.近来.因企业对薪酬结构的调整而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有日渐增多的趋势。想知道糖尿病肾病。这种调整有着惊人的一致,即将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690元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即底薪),加班加点工资也以此作为计付基数。这种调整既降低了劳动者的底薪,也降低了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糖尿病如何食疗。对劳动者冲击较大。当然会遭到劳动者的反对,但许多企业认为,自己是按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的,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111/82586.html。也是合法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也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故对那些不愿以此条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作解雇处理合理合法。笔者认为,这些企业的做法貌似合法,实则违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最低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三者的关系并未弄清,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误解:(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