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误治心肌梗塞致患者过早死亡,苏州吴江某医院赔偿家属近8万元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6/28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2008年3月28日 ,苏州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吴江市人民医院赔偿死者潘某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7元。 2007年1月29日 下午3时43分,66岁的患者潘某某因上腹部疼痛,伴胸部、背部不适、恶心呕吐等症,在家人陪1小时后,因患者病情明显加重,被告方才考虑为“急性心肌梗塞”,急查心肌酶谱显示异常升高,心梗可以确诊,但被告仅予以吸氧、急请心内科会诊心电监护以及阿司匹林治疗。但心内科医生在半小时后才到场。21:30,患者突发昏迷,心跳呼吸停止,相比看法理学论文。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30分死亡。 2007年6月,家属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诉讼过程中,受法院委托,苏州医学会出具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存在对心肌梗塞未积极诊治等明显过错的鉴定结论,同时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院方存在治疗缺陷,不能排除其对疾病诊治有间接不良影响,为次要作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不服,再次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 法院依据两份鉴定结论,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医学硕士、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是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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