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 2009年5月2日19时30分许,在渑池县南闫公路48公里+186米处,被告驾驶的粤E号轿车,婚姻法房产问题。与原告乘坐贾保霞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原告和贾保霞受伤。渑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范小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保霞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 , 原告张素芬即被送往渑池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原告张素芬于 2009 年 6月 13日出院 , 住院共计 42天。共支付医疗费.2元,其中被告范小德垫付了 8800元 。出院医嘱 : 1 、休息三个月,三个月内不得负重。六个月内不完全负重;2、渐行并加强患支功能锻炼(支具保护下进行);3、药物辅助治疗。定期复查(1月、3月、6月各一次全休; 4 、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物 。渑池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住院期间陪护 2 人。 2009 年 8 月 10日 , 渑池县人民医院出具病假证明书 , 建议原告张素芬继续卧床休息 3 个月,床上功能锻炼加强,定时复查。未经医师充许不得下地活动。2009年 8月 8日 , 经亿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 , 原告张素芬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 原告张素芬为此支出伤残评定费 800 元。自事故发生后原告未上班 , 单位未发放工资。另查明 , 原告张素芬为城镇居民 , 系渑池弘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职工 ,住院期间由张小祥、赵亚南陪护 , 张小祥为渑池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 事故发生后至2009年6月13日该公司扣发工资2736元。赵亚南系三门峡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月平均收入221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