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律师解读:该条主要规定了关于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定性处理问题;实践中出现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于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情况,如何定性处理有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须以在职时有事先约定为定罪条件,关于“事先约定”的要件,主要依靠行、受贿双方的口供,领结婚证需要带什么。只要双方或者一方否认,就不能认定;为此,该条为满足司法机关办案实践的需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18种拯救婚姻的智慧。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之所以这样规定,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考虑到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在客观上足以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前与请托人有约定,这样规定与《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