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离婚案件房产分配

时间:2012-05-04 12:25来源:乡里书生 作者:谢孝燕 中国法律网
> > > > 正文

离婚案件房产分配

作者:范彦斌 时间:2011-11-22

【案情介绍】

魏某与郭某2002年自由恋爱,并于2004年6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5日生育一女儿。

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初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上逐步产生了差异。2007年底,魏某意外发现郭某有出轨行为,魏某多次规劝郭某,希望其回心转意,但不幸的是,2010年魏某再次发现郭某仍然和那个人有染。此次郭某也明确表示,不可能再和魏某恢复到从前的夫妻感情,并多次主动向魏某提出离婚,但迫于家庭压力,郭某并未提起诉讼。因双方经常吵架,魏某终于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尤其是房产的分割双方产生很大的分歧。

魏某于2011年5月25日来到我律师所进行咨询,热情接待了魏某。因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所以此案件的焦点是对房产如何分割。通过对案情分析,律师认为魏某有权分得部分房产。

魏某当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看着国药股份。于5月27日起诉至河东区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本案的结果应该说是皆大欢喜的,通过律师和双方家庭成员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意见,魏某撤诉。

【律师评析】

此案件以和解,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婚姻法解释(三)》的悄然颁布施行,可以说是主要因素。

魏某和郭某的结婚时间是2004年6月8日。

本案涉及4套住房:房产登记时间及权利人分别为:

2006-2-24 郭某 住房1

2009-7-24 郭某 住房2

2009-7-24 郭某 住房3

2009-7-24 郭某父亲 住房4

住房1、住房2、住房3均为婚后购买,且为郭某父母出资,虽然产权人为郭某,但依据《婚姻法解释(二)》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该三套住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郭某有权依法分割。住房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开始施行,核心直指如今婚姻财产纠纷的主要问题,如房产分割,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完全逆转了本案房产所有权的归属,依据新的司法解释,相比看晚婚晚育的产假。本案中住房1、住房2、住房3三套住房则应认定为郭某个人财产,不在财产分割范围之内。

完全相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点评

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两个司法解释,相反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突出保护了谁的利益成了热议的话题。

人们普遍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是在保护男方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一些婆婆终于可以放心为儿子买房了,不必再担心儿子儿媳离婚时,儿媳分得一半财产。其实,新法律同样也在保护女方的权益。《婚姻法解释(三)》体现的是严格的公平正义,不能说在特别保护谁的利益,只是法律的指引作用会改变人们传统观念中“必须男方买房”的观点。

我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对现有的择偶观念和传统的婚姻模式会造成强烈冲击。首先,“富二代”不再受到女性特别是知识女性的青睐,因为万一离了婚,自己可能会被“净身出户”,或分不到多少财产。其次,女方可能会拒绝男方婚前付首付的买房方式,转而要求男方全款购房,免得以后万一婚姻解除时自己的“补偿”难以被保护,或者更倾向于婚后双方一起努力奋斗共同买房。再次,女性可能更不愿意生育或因生育养育而耽误自己事业的发展。因为丈夫婚前的财产和公婆的财产都是“浮云”,与自己无关,还是婚后自己努力或夫妻共同奋斗来的财产实在。

《婚姻法解释(三)》把丑话说在前头,让人们用简单、理性的规则预期婚姻现在的存续和未来的解除,更符合现代年轻人对婚姻家庭模式的憧憬。同时,房产所有权的明确可能会增强女性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的意识。

事实上,司法解释毫无疑问地选择了理性,对解决实际纠纷起到了有效的指导作用。司法解释也决非治愈婚姻家庭纠纷的药方,回归真爱才是真谛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朋友注意:《婚姻法解释(三)》是有溯及力的,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解释三的规定,正如本案例,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将会发生逆转。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