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在门窗安装结束后立即进行了工程验收,并制作了决算书,书面呈交被告,想知道离婚知识。在(2008)江民一初字第2231号案件审理中,被告亦收到了原告提交的决算,2010年2月省农科院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原告又一次将决算资料寄交被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进行决算,但被告对原告的要求不予理彩。根据合同的约定“甲方(即被告)应在结算审计通过后30天内与乙方(即原告)完成本项目决算,并支付相应款项”,有哪些好的创业项目。现被告拒不履行决算义务,对原告提出的决算书亦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学会东方财富网(中国访问量最大的财经证券网站)招聘创业故事 。应予支持。”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决算书已1年有余,应视为同意原告提出的决算。且在(2008)江民一初字第223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亦未对决算提出异议,仅表示相关款项要在审计结算后支付。另外,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被告提交审计的工程量大于原告决算书计算的工程量,所以对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可以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