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面的发问,代理人对“欠条”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该“欠条”疑点众多,不符合日常行为习惯,有伪造、变造嫌疑。对比一下创业项目。理由如下: 1、按日常行为习惯,李明识文断字,45万元巨款欠条应当自己亲笔书写,而不应叫素不相识的服务员代写;2、按日常书写习惯一行写完才另起一行,而该欠条的第二行只写了一半却另起一行,该行为明显是为了避让第二行后面的“李明”签名,说明签名在先,书写欠条在后,这不符合书写欠条的日常习惯;3、迪欧咖啡厅没有电脑打印机,该欠条上的“签名”“年月日”为何是电脑打印出来的?按日常习惯如果是电脑打印的欠条,那么整个欠款内容都应当是电脑打印再由欠款人签名,而不是只打印五个字;4、该欠条所用纸张为A4纸,但电脑打印的“签名”两字距上方仅有3厘米,上方边缘有明显裁剪痕迹,而下方边缘整齐没有裁剪痕迹,整张欠条只有A4纸的1/3大小,另外的2/3到哪去了?5欠条落款时间,应是“2001”而非“2009”如果是“9”,那么就成了“209”,那是一千多年前的事了;6、如果欠条是2009年4月28日双方结算后李明出具的,那么2009年5月,李明就不应起诉龚木支付垫付款,龚木也不会在2009年6月反诉要求合伙清算并支付合伙期间自己垫付投资款30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