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刘XX,女,1980年10月7日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朱XX,男,1979年10月7日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12号岭南大厦。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房子留给女儿。
2、女儿刘XX随原告生活,不需要被告承担抚养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原、被告相识恋爱,2005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30日生育之女,取名刘XX。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又染上毒品(婚前曾吸过毒),并多次苦口婆心的归劝丈夫远离毒品,不再吸毒。但是,被告置之不听,我行我素,并将家庭积蓄和女儿的手镯等财产变卖后购买毒品,缓解毒瘾。原告在妊娠和生育期间,不管母女生活,毒瘾发作时体罚原告,坐月子时饭就不让原告吃。至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综上所述,原、被结婚后理应和睦相处、相敬相爱、共创家业、扶子携幼。可是,被告致家人不顾染上毒品,并多次辱骂原告,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幼小女儿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诉至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XX 二00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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