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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征求婚姻法解释意见 夫妻财产分割为重点::===上海法律咨询

时间:2012-05-30 05:38来源:郭文斌 作者:格调影象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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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司法活动中的焦点、热点问题,扎扎实实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和司法解释,采取切实有效的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基础上,今天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就是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思想的具体措施之一。婚姻法的实施,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期待着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该司法解释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3年10月5日,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后,于近期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正式公布施行。

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收

邮政编码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属于按自动撤诉处理情形的,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等规定,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的,不予准许。

第二条 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关系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状况告知当事人,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当事人坚持原离婚诉讼请求的,应当予以驳回并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第三条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一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

第四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中一方已经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对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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