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一方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而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该案中柳某从案外人朱某处购得房屋一套,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一直由朱某前妻罗某占用并居住,罗某在双方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取得该房,相比看协议离婚。不同意返还给柳某。 罗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201号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一套。2010年6月4日,柳某与朱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将201号房屋出售给柳某,成交价格为605 395元。同日,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柳某名下。2010年6月17日,罗某与朱某经大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归罗某所有。201号房屋现由罗某占有使用。柳某与罗某均表示无法联系到朱某。柳某起诉至法院称:朱某卖房给其时罗某知晓,201号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为157万元,其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朱某与罗某离婚时分割已出卖房屋系两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要求罗某返还房屋。罗某辩称:房屋是其与朱某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判归其所有,柳某与朱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存在许多疑点,罗某不认可柳某支付了房款。由此可以看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罗某的利益,二人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不同意柳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201号房屋现在虽然登记在柳某名下,但罗某通过法院调解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在双方就该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柳某要求罗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柳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柳某不服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