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5日李某某到北京铭滔律师事务所要求聘请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本所婚姻家庭部主办律师李华菊向其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咨询。当日双方签订了民事委托合同,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经过详述如下。 李某(男)与王某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1月8日结婚。婚后二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某村建私房6间,建筑面积为205平方米。并分别于1999年2月19日和2000年4月21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2008年8月5日陈某经中间人赵某某、石某介绍与王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某将6间房以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等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及费用的承担,中间人赵某某、石某均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了字,但李某未签字,也不在场。协议签订后,陈某于9月10日、9月23日分两次付给王某元,但房屋一直未交付。之后陈某夫妻俩还与王某共同到北京市大兴区房产管理处咨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事宜。但李某知道王某卖房后,提出自己不同意卖房,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使房屋买卖协议未能继续履行。2009年10月80日,陈某委托本所李华菊律师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协议。后王某之夫李某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购房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争之房屋为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遂判决原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陈某所付房款元及相应利息。 评析: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夫妻一方单方面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被告王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给原告陈某,虽然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该房屋共有权人李某未同意出卖该房屋,且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而中间人赵某出庭作证时也认可李某某在签订协议时不在场,子 女 抚 养。后来李某某知道实情后,曾因价格问题不愿卖房。据此可以看出,被告王某明知所处分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征得共有人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事后也未征得共有人李某某的追认,其处分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原告提出的李某某知道王某卖房并同意的理由,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协议后,原告陈某已将购房款元交付给被告王某,王某应予返还,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以上是我的一个案例经过,同时也希望能带给大家一些法律经验,如果有任何相关的法律问题可直接拨打咨询电话:139-1152-6764 我愿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