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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的描述

时间:2012-07-07 12:36来源:友谊万万亿 作者:慧慧 中国法律网

前面我曾经说过,男女组成现实意义上的家庭,是性被权力利用的结果,之后,家——作为国的雏形,进而又自觉地成为权力的生产场。

鉴于家庭这个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的如此这般的重要性,有必要对其内在关系加以描述、解析,其目的在于揭示权力的微观运行过程、在于揭露少为人知的真相。

也许这会让某些看似道貌岸然的“伪学者”尴尬或者迷惑。这种尴尬是因为对被其奉若神明的主流意识的否定,从而在其内心引起的尴尬;这种迷惑是因为其难以斩断以往陈旧知识的痕迹及其污染、从而对此难求甚解而引起的迷惑。他们进而会酸溜溜地、自解自嘲般地说:“有必要把什么都弄这么清吗?弄清了又有什么用处?”我们说,有用处,而且是意义重大的用处,其重大之处体现在自我构建“防御机制”上,防御什么?防御外来的伤害,什么伤害?以权力运营作为动力所引发的、可能引起我们人性异化的伤害。

回到正题上来。我们先谈谈通常人们所津津乐道的爱情。首先,我们知道,爱情是对基于某种人际关系所产生的乐于接受的情绪及其体验的描述,只要某一方因另一方而产生了带有性的指向的、并且是其乐于接受的情绪及体验(当然的,这种情绪或者体验是不附条件的、纯属情感情绪范畴的),那么,我们说,某一方就对另一方产生了通常意义上的所谓爱情。站在这个立场来审视爱情,则爱情没有真实和虚假、纯洁和污秽、崇高和低贱的区别,如果有人强调这种区别,那也只是“等级观念”这个文化的污垢,在其稚嫩的脑海里呈现顽固不化的表现而已,又类似于在“灰脸上贴金纸”式的自鸣得意。

爱情之表现的情绪及体验的来源和表征,可见我所写的《情绪或者爱》一文,不赘述。

爱情产生的生物基础是性的成熟,其运行的过程也是以人的生物属性——“控制”来进行的,“控制”是以“独占性”作为表现形式的,其生物的本性就在于性的独占性。在爱情的过程中,这种“独占性”被扩展地体现在对对方身心的控制(影响)、独占上,而这些又往往通过取悦对方的方式加以完成,即自己努力试图控制对方的同时,也不自觉地将自身置于这种被控制当中。这种扩展后的控制之所以还能以自觉自愿的面貌出现,却是因为出于对失去控制后可能出现的危险的担忧,这个危险就是自身被脱离出这种“病态的需要”的危险,这种危险存在于经验当中,并时刻充当着维护秩序的警察的角色来维护着爱情这种人际关系。从分类的角度来讲,爱情是呈现为政治的人际关系的一种极端或者称之为病态的表现,其对“控制”地行使总是打着让人无可辩驳的“爱”的名义进行的。爱情的这种存在于生物本性的伎俩,从其基于需要而产生之日起,就被当作类似人类的发端一样被复制、被发扬、被修正,从而构成为了人际关系的原始基础。

当爱情中性的关系被按照约定俗成的方式固定下来,基于爱情产生的人际关系即被称为家庭的这个稳定的人际关系单位所取代。未婚证明。当然,并不是每个家庭单位都是来源于这种爱情。随着家庭中出现了财产、组织架构(具有组织机能及分工)及其独立地与外界发生的关系,家庭逐步得政治化、实体化,相应的对其地掌控也就逐步得技术化,标准——这个技术化的标志的确立被提上了日程,但是制定标准的程序却是模糊复杂、充满着非理性的争议的,最终,保存着固执的征服气概的一方占了上风,标准因其而产生,它的产生却是以“谁说了算?”即掌握了家庭话语权为标志的。除非找到了充分的用于安慰自己的理由或者借口,否则,失去话语权的一方总是想出各种办法伺机夺权,其中也经常地绞杂一些简单的威慑,争执也因此而变得没完没了并不断地显现出喋喋不休的态势。

诞生于这个家庭的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又呈现出另一种人际关系,这个人际关系的经验来源于曾经的或者现存的爱情,不同的是现在这个关系双方的力量对比是如此的悬殊,又是如此的具有人身的依附性,这决定了控制的单向性,即父母对控制进行着发起与掌握,子女仅仅是以这种发起与掌握的对象和衍生品而参与的。父母的这种控制总是打着“爱护”的旗号(也实际上是怀着“爱护”的崇高的心理)、以施加“教育”的方式进行的,而这种“教育”又总是显现“训诫”的色彩,“训诫”的惯常语就是:“应当这样、不应当那样、如果那样就会如何等等。”作为“训诫”后盾的,就是带有相对于子女这个年龄来说具有恐怖意义的“威吓”,这种“教育”就是通过不厌其烦地灌输并解释这种“威吓”来达到目的。当“威吓”被当作子女的经验甚至于普遍的常识时,父母实际上就是通过这些已被子女理解的种种概念来控制子女,换言之,词汇(意识)开始了它的权力之旅。

在这里,文化,即使是其雏形,开始呈现它的典型的教化色彩、也即权力色彩。在这个不变的身份(父母、子女)所组成的关系中,除非力量大到足以对抗这种控制,否则,处于劣势的子女的处境是值得关注与同情的。这种关注与同情当然的是站在这样一种外围环境(甚或称之为社会环境)中观察而产生的,这种外围环境(甚或称之为社会环境)仅仅是上述的家庭环境的拟制化、扩大化,而非对其地修正或者反叛。

子女所处的环境在形式上一再地表现出了“监狱的特性”。父母就像高高地居于可对子女一目了然的瞭望塔中的狱卒,其精明体现在对子女的全面审查上,在这种审视的目光下,(子女)要么自我禁锢,要么不堪忍受而作无谓地反叛或者放任。与真正罪犯不同的是,这里的改造更为严酷,因为罪犯的改造是一种可被其预见的、并能被其意识上认可的、心地坦然的改造,而这里的改造(被教育)却并非是被其预见的、并能被其意识上认可的、心地坦然的改造,因此经常是不情愿的,因为它总是对天性进行着抹杀,“有能力”的父母,寻求着那种“润物细无声”式的改造——循循善诱,从而津津乐道并为世人所称道。

改造的过程中难免遇到对抗,“禁闭”、“刑罚”等威慑机制被一再地渲染,与此同时,寻找犯人(子女)的真正需要并牢牢地控制这种需要,被当成是对威慑机制的创造性的扩展。有天份的少年这时候会将其需要加以审慎地隐藏并偷偷地加以满足并享受之,避免这种需要被其父母发现并以禁锢这种需要作为刑罚或者将该需要作为讨价还价的砝码来对其威吓或者惩罚。

改造的目的有时候是浑沌的、有时候又显露出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同时又近乎清晰地盲从,当人际关系的余毒深入脑海中时,该目的可描述为二:其一,生产、培养出符合其(父母)“人生经验”的产品(子女);其二,生产、培养出其(父母)可用于“炫耀”(以满足自尊自信及证明自身的存在及其价值)的产品(子女)。这个“人生经验”中内在地包含了对人生的种种风险的认识,也包含了对权力的迷恋和享受;这种“炫耀”的内在缘由就是内心的“不安全感”和“迷失感”,因此,寻求自尊自信来消除这种感觉也就必然地成为该缘由的化解之道。

当“改造”这个行为本身被当作普遍常识而沉淀于人生经验并被代代相传后,“不改造”就被当作一种离经叛道的反常现象而加以批驳,这种批驳一方面带着集体无意识的惯性,另一方面带着强烈的不自信、带着害怕接触真相的恐惧,因为真相总是那么得出人意料和令人尴尬、总是那么得打破现有的知识结构而令人茫然不知所措。

在这个令人迷惑而又无法躲避的纷乱关系中,我们——人的出路何在?难道还在于古往的知识(儒家为代表)——道德训诫?抑或脱胎而出的新的道德训诫?

这,就是我们对于家庭这个重要的社会关系的描述、剖析后的结论,而这个结论却是以提出了问题的方式存在着,也只有以问题的方式被存在着,这个描述才具有启迪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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