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调解书》 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灿荣,女三十一岁,汉族,农民,原住本区大里王村。现住白马寺镇周村! 被告:周新来,男,三十三岁,汉族,农民,原住河南嵩县,现住本区白马寺镇周村!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原告起诉来院,业经本院审理终结。 查明:原,听听结婚条件。被告于一九八二年初登记结婚。同年底生一女孩名叫周丹丹,后因女方怀疑男方有生活作风问题,并大肆宣扬导致纠纷发生。一九八七年原告诉被告犯有虐待罪。经法院审理,查无实据。裁定驳回起诉。并对原告对被告的侮辱,诽谤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原告从一九八五年与被告分居至今。并拉走部分财产。周丹丹从一九八八年开始随原告生活。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本院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灿荣提出离婚,被告周新来同意,解除其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孩周丹丹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育费,准予被告看望! 三:原告已拉回娘家的财产归原告,其它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从一九九零年开始,责任田分开,各自耕种各自收获,其它不再追究! 诉讼费八十元,原,被告各自承担四十元,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这是我父母离婚时的书,当看到这些文字时,我心中很是感伤,那是我也只不过才七岁,我看到其中有一段是说母亲怀疑父亲有作风问题,这种事情在八十年代是很严重的,可我母亲却大肆宣扬,真假尚且不论,算是真有,也不应该大加宣扬,毕竟这是夫妇之间的私事,同时也波及另外一个家庭的和睦,我母亲在这个问题上的确很不理智,如果我是她的丈夫,也会打她的,也因此,我母亲的确挨了打,所以也就有了她告父亲虐待一事,我从法院的判决书中看到法院方面对母亲的侮辱和诽谤一事是持批评态度的,我当时只知道父亲是不愿意离婚的,可母亲脾气不好,想知道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707/286746.html。非要坚持,许多年后,我发现父亲的家还是那么穷,我感觉父亲也是有一定问题的,本来就很穷,而他又总是把东西送给山区的爷爷奶奶和叔叔们,记得18岁考上大学时,我回家向他要钱时,对着继母和妹妹的面,劝他不要把东西都送给山区里去,毕竟那不是他的责任,他为此已经失去一次妻女了,他是山区的爷爷奶奶送给白寺镇周姓奶奶的,而且他下边还有三个弟弟两个妹妹,就算养老,他也只有六分之一的责任,他不是市长或董事长,很有钱,可以一个人全包家里的事,我觉得父母都有点有理智,不知道婚姻的内涵,反正对每一个单亲孩子来说,家庭破碎的原因都是他们最渴望知道的事情!什么是因果报应,在我父母的身上得到了又一次的验证,母亲在八十年代大加宣扬父亲的作风问题,她自己最后也没有过好,反而活到上坑老,下坑小,祸及子孙后代的地步,因她第二次的轻率婚姻让我在感情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她爱说什么别人好恶逸劳,好吃懒做,现在让将军全部回报在我身上,她爱说什么这个娘家穷,那个娘家穷,现在弄得我连个穷的娘家也没有,反而又甩不掉一大堆麻烦事和感情债,只差一步去投湖自进了!我父亲也是为别人折腾了大半辈子,却连自己的女儿都顾不上了,对于我几乎是没尽什么责任,我不会原谅他,不可能对他怎么怎么亲近,最好的办法是尊重已经形成的事实,然后忘却,全当什么都没有发生过! 总之,当单亲悲剧发生,当仇恨已经无法释解,当伤害已经无法弥补,最好的办法是忘却和离开,让自己的一切重新再来,我不希望我与父母的孽情在别人的身上重演,所以我希望不是单亲家庭的要避免单亲悲剧,是单亲家庭的要在孩子未成年的时候多给他们一点关爱,让他们健康成长,我认为孩子与父母的亲近与沟通的程度与他们未成年时与父母的关系有很大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