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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有“事实婚姻”吗?在什么情形下会构成重婚罪?

时间:2012-07-07 13:18来源:樱夏 作者:寥廓海天 中国法律网

婚姻法》是中共上台后制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法律,也几乎是唯一一部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的法律,是1950年5月1日颁行的。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全面修正,作出了33项补充和修改。所以,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颁布、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也可以通俗地讲,我国已经有过三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先后出台了三部婚姻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分别是1986年3月15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公布、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现行的)。以1986年3月15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2月1日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界分为三个时期,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在1986年3月15日之前和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之间两个阶段,有限度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一律不再有事实婚姻,一律以婚姻登记为要件,没有合法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就不具有夫妻关系。

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两种情况: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又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第二,1986年3月15日之后到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同居时即已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亦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该条例颁行后,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因此,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未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的,一律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家属关系,如双方发生纠纷要分手,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比如涉及到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损害赔偿,对比一下婚姻。(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保险赔偿金的分割,遗产的继承等等,都不能按照夫妻关系处理,双方不存在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和赔偿金分割问题。

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未经登记的婚姻,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理。除事实婚姻外,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由于非法同居产生纠纷又常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对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不能一概否定到底。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确定了此类案件的性质,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方式(即不适用调解),规定了处理抚养双方所生子女、共同财产的分割、一方对另一方死亡的遗产继承等问题的具体办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相应地给予当事人保护。

与1986年《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和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应,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即《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完全否定、彻底取消了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国家就一律不再承认所谓事实婚姻了,没有“事实婚姻”一说了。只要对婚姻不忠的一方不是在外省找的第三者,一般就没有因进行了重婚登记而犯重婚罪的可能,因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信息到现在也没有全国联网(所以仍然会有重婚登记的),但是大多数地方都省内联网了,所以在本地登记的是不可能进行重婚登记的。但是是否构成重婚罪,不是绝对的以重婚登记为要件。不受法律保护与不受法律制裁是两个概念。不登记、未登记的未婚同居或未登记的其它情形的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不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含同居、通奸、包二奶、包二爷等情况),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是不受法律制裁的。2001年《婚姻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新《婚姻法》没有规定如何制裁,但其它相关的法律有规定。第一,从1979年《刑法》第180条和1997年《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的规定来看,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可以构成重婚罪,即使没有进行第二次结婚登记,只要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仍然可能构成重婚罪。第二,最高法院在1994年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的一则批复中明确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也就是说,虽然1994年2月1日之后一律取消了事实婚姻,不再有所谓事实婚姻了,所谓事实婚姻不再受法律保护了,但是是否构成重婚罪,不以进行了结婚登记为绝对必要条件。这实际上是对受害者一方的特别保护,也是对贪图享受、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基本原则的加害方的惩罚。质言之,有配偶者与他人或者他人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论是否进行了结婚登记,都是要受到民事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要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结婚登记的重婚行为或者未登记的包二奶、包二爷、养情人、通奸、第三者插足等行为都是被现行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婚姻受害一方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话,在诉讼离婚时,可以以另一方对婚姻不忠、有婚外情为由要求自己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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