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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是不是缩短了产假?

时间:2012-07-07 13:38来源:海之梦 作者:中农联主委 中国法律网

这两天不管是报纸还是网络的新闻中都在报道一则消息:我国拟延长产假由90天至14周。
当时我还真没反应过来,没明白14周是啥概念,然后仔细阅读了新闻内容才知道是把原来90天的产假延长为14周,我一计算无非是多了8天,但是我再一想不对啊,我们公司好几个同事生孩子休产假都是四个月啊,可四个月不是17周么?难道是我搞错了?
所以,仔细查阅了相关文献。新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里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 周。结婚条件。数据展示:顺产:98天;剖腹产:98(14周)+14(剖腹产2周)=112天。也就是说头胎生育即使是剖腹产的话产假最多才16周。
可再看看现行的产假:目前,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数据展示:顺产早育:90天 、顺产晚育:120天;剖腹产:90+15(剖腹产)+30天(晚育)+35(独生子女)=170天。
通过对两则法规的对比我们不难看出,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原来30天的晚育产假,以及35天的独生子女假。可在我国按现在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多数人都是在24岁以后才生育,这样基本都在晚婚晚育的行列,而且由于抚养子女成本过高,就按每家只有一个还在计算,不管是顺产还是剖腹产都可以享受至少120天的产假,而如果产妇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还可以增加35天产假即为120+35天,折合22周,也就是按照现行的产假每个孕妇确实可以休4个月以上的产假……这样算下来女职工的产假其实不是变多了,而是减少了。
而现在的修订法案这种一刀切的方式,看起来似乎增长了8天的产假,实际上是延长了少数人8天,却剥夺了多数人30天甚至更多天的产假,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变相缩短了产假。势必引起多数女性的反对。
我一直在想,任何法制的变革,都是根据国情拟定的,如果真正的有利于社会,才要施行,可这则法规似乎完全背离了我国的国情,想知道婚姻。损害了女性的基本利益。因为新方案除掉了晚育产假,除掉了独生子女产假,这一下就拿掉了60多天的产假。
难道现在我们的社会不提倡晚育了么?不提倡计划生育了吗?难道晚育的女性,只要一个还在的女性不应该享有这样的政策了么?总之这个条款是让人越来越看不懂了!
再者说一下产假虽然国家一直有规定,但是一旦女性面临生产,也就面临着失业,真正能享受到产假的,在我国也只有国企的职员吧。像我们单位,还是私有企业中比较好的单位,即使这样,员工在生育的四个月里要么你主动离职,要么只能拿到这个城市的基本工资,还要扣除保险,别说有什么生育补助,根本是天方夜谭,休产假的四个月里,你的社保由你个人全额支付,同时只付给你基本工资,这样四个月下来你拿到手的也就不到2000元钱……
想起来上个月徐州的一则新闻,一已年过30的职场女性,为了把握住升职的机会,瞒着丈夫去做了人流……这虽然只是职场女性生活中的一个个例,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职场女性面对生育与职业抉择也是充满辛酸与无奈的,因为一旦生育可能即面临着失业的风险。
所以,我想国家如果真的想保护女性员工生育的权益,不是做什么表面文章,而是应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一个生育期间内合理的薪金制度,合理的用人制度,把政策法规执行到位。而且不能把女性生育的所有负担都强加给用人单位,而是国家应该对晚婚的第一胎女性,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者给企业一定的奖励,这样才可能真正的使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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