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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律下离婚之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

时间:2012-07-07 14:18来源:505studio 作者:股市如人生 中国法律网

大陆法律下离婚之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

新闻线索:

离婚率的高企带来离婚纠纷的增多。本文拟就在大陆法律的框架下探讨离婚案件法律的适用。

案件焦点:

未成年人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分析:

李国东律师认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身份关系包括夫妻婚姻是否继续存续,子女抚养、探视、抚养费支付;财产关系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一、婚姻关系是否继续存续,如果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准予离婚。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如果男女双方达成了意愿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登记离婚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的事实基础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即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后,经法院调解未和好的,法院将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子女与父亲共同生活还是与母亲生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子女的年龄来确定,如果子女在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协商不成的,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如何确定?根据上海高院婚姻家庭纠纷指南可知以2周岁为哺乳期界限。

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根据上海高院婚姻纠纷指南,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必要支出应当由父母共同承担。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发生医疗费用的,应当负担必要的医疗费。根据最高院相关解释,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得超高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争议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你知道婚后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有财产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来认定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上述规则认定财产的性质。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均分割。

存款等动产的分割较为方便和容易。不动产、财产性权益的分割较为复杂。先分述之。

不动产分割主要指房地产,涉及到房地产权利归属、房地产价值确认环节,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规定,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的情形下,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有限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但如果男女双方并未达成转让协议的,可按市场价评估后由股天一支付相应对价。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涉及到的各种因素法律性质的认定较为复杂。随房价的高企,常常出现争议的是房地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问题。对于此类问题需要理清购买房屋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出资情况等综合判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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