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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东遗嘱:死后20年内不可分遗产 家族成员按月领钱

时间:2012-07-07 14:52来源:魏殿松 作者:小马_淼儿 中国法律网

霍英东遗嘱:20年不分的家财纷争难免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向父亲遗嘱执行人追讨10亿港元欠款的事情是很早就列出来了,迟早一定要还的。这和分家产是两码事。”香港已故富商霍英东的儿子霍震寰近日在香港出席活动时,首次回应了霍家争产案件。

6月29日,一间由霍震寰等控制的霍家财务公司——香港贷款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称霍英东生前曾向该公司借钱,现要求霍英东的遗产执行人从遗产中拨出一笔资金,以偿还该财务公司本金连利息10.68亿港元。

财务公司的“杀入”,令尚无结果的霍家争产案,又多出一重纠结。

“问题在于,财务公司的受益人与霍老遗产的受益人不是一个重合的群体。”一位香港资深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不难想象,霍老遗产的受益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该律师称,即使这笔债务是家族性质的,如果不追讨回来而放在霍老遗产下平分,霍震寰等公司董事或股东能够分到的钱就大大减少了。

霍英东在2006年10月因病去世,遗下巨额家财。

2006年霍英东去世时,霍家在福布斯富豪榜上排名全球第118位,资产估计为37亿美元(按当时汇率约300亿港元)。资料显示,早在1978年,霍英东曾立下最后一份遗嘱。

在遗嘱安排中,霍英东所有太太和子女都是其遗产的受益人,遗嘱指示,受托人在霍英东死后20年内不可分配他的遗产。遗嘱还指定由大房的二儿子霍震寰、三儿子霍震宇、霍英东妹妹霍慕勤及妹夫蔡源霖担任遗产执行人,负责从遗产中按月向家族成员支付定额生活费。

10.68亿港元欠款

本报获得的该案起诉状显示,本次代表财务公司起诉霍英东遗产执行人的律所为高露云律师事务所(Wilkinson &Grist)。该律所负责人表示,对此事不予置评。但消息称,近日,他曾透露,本案件是由原告董事局决定而提出的诉讼。

香港公司注册处资料显示,霍家的财务公司成立于1972年1月,董事包括霍英东大房的三位儿子霍震寰、霍震宇、霍震霆,霍震霆儿子霍启山及霍老三房小舅子林锡鎏。这意味着,提起向霍老遗产索赔的原告是霍家成员。

霍英东遗嘱指定的遗产执行人中,蔡源霖已于1993年去世,霍慕勤亦已85岁高龄。因此这份遗嘱的实际执行人只有霍震寰和霍震宇。

据上述律师介绍,根据香港法律,立遗嘱人在去世后,其财产会进入遗嘱信托中。遗产的管理将由遗嘱中确认的遗嘱执行人操办。其他继承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换而言之,霍震寰和霍震宇两兄弟对霍英东留下的300亿港元家财具有非常大的决定权。

此外,子孙满堂的霍老为避免家族成员争产,还立下了禁止二、三房的子女从商的规定。

然而,就是这样一份曾被媒体誉为“完美”的遗嘱设计,亦未能避免子孙卷入争产潮。

在上述诉讼中,财务公司向霍慕勤、霍震寰及霍震宇三名霍英东的遗嘱执行人追讨欠款和利息。由于霍英东遗嘱中规定,在他死后二

十年内不可分遗产,因此,无论原告方提起的诉讼出于怎样的目的,若能胜诉,则财务公司几位受益人便可光明正大地从霍家财产中分走10.68亿港元。

上述律师告诉本报,香港法律规定,无论债务人在世与否,一笔债务的追诉期为6年。若此时距离霍英东欠财务公司款项的时间为6年或以上,且在此期间,财务公司没有向霍英东追索赔款,则财务公司将失去追诉这笔欠款的权利。若此期间,财务公司曾向霍英东追诉款项,则追诉期从最后一次追讨的时间算起。

霍英东2006年病逝,距今已快到6年。“可能是财务公司追诉过程中,为满足以上法律,保持追诉权而采取的一个步骤。”上述律师判断。

该案件将于今年9月20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

一本笔记本引发的争端

事实上,早在去年底,外面看一直“风平浪静”的霍家,已经开始财产纷争。

去年12月,霍震宇以霍英东遗嘱执行人身份上诉香港高等法院,控告包括霍震寰、霍慕勤及霍英东三房在内的16名家族成员,要求罢免另外两名遗嘱执行人——霍震寰和霍慕勤,正式引爆霍英东家族争产案。

他指控,霍震寰担任遗产执行人过程中侵吞遗产,而霍慕勤年纪老迈,因此希望改由一名退休的上诉庭法官与他共同作为遗嘱执行人。今年4月,霍震宇再次入禀香港高院,将16名被告改成了14名被告。

上述律师称,由于被告改变,法院会允许原告撤销原来案件,重新提起诉讼。但诉讼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件事控告对方两次。

目前,该案的被告包括霍震寰、霍震霆、霍慕勤以及持有家族股票的获多宝公司。霍震宇将矛头直指向两名兄长,向霍震寰追讨被侵吞的14亿港元遗产,并要霍震霆交出霍英东生前用来记录财产的数簿。

入禀状指出,霍震霆在父亲去世后取走了一个公文包,里面的笔记本记下了霍英东名下的资产和财务资料。霍震宇要求霍震霆交出这个笔记本。

另外,入禀状显示,霍震寰在上世纪80年代初取走了霍英东放在瑞士苏黎世一家银行的保险箱,一个装有离岸公司不记名股票的信封,而该批股票是霍英东生前发行给获多宝公司的。2008年,霍震寰从离岸公司的银行户口转账多笔款项至自己的私人银行户口,涉款共约5200万港元。

霍震宇亦指控,霍震寰曾出示四份家族安排备忘,要求霍慕勤及家族内一、二、三房的成员,确认他本人是上述三项资产的受益人。他认为,家族安排备忘中同时列出一批父亲遗嘱内从未提及的珠宝,包括钻石、蓝宝石、红宝石及其他宝玉,总值约9000万港元。霍震宇要求霍震寰交代该批珠宝的去向。

“问题的关键在于遗嘱赋予遗产执行人的权利是全权负责财产分配。”上述律师认为,只要听话,可能就能分得多一些。

本案将于今年7月底开审,高院会先按霍震宇要求进行简易判决,决定是否即时罢免霍震寰作为遗产执行人。此后,再审理霍震寰侵吞遗产的案件。

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如果遗产的实际受益人主张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不当的诉求被法院采信,法院可以暂停或撤销遗嘱执行人身份,并规定由另一人继任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

对于霍震宇的动作,目前,霍家大部分成员表示反对,霍震宇的母亲、他的两名胞兄及姑姑均明确提出反对。

霍震寰去年底曾发表声明,称霍震宇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并称此事闹上法庭是不幸事件,对此感到痛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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