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1978年结婚,我俩都是国有小企业的普通职工,分别在不同的单位。虽然生活艰苦,但我们的感情还不错。 结婚5年后,我的单位在朝阳区给我分了一套平房,由我以个人名义承租,我们终于有了自己的房子。 2000年以来,其实婚姻。我发现丈夫有了外遇,便开始与他分居。在屡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决定离婚。 2006年12月,我们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我们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未对此房进行分割处理,学会新生儿落户。离婚调解书中载明“离婚后,各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2007年8月,我承租的公房被拆迁,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我得到拆迁款25.2万元。 前夫知道这件事后向我索要一半拆迁款,我没有同意。我认为房屋是单位分配给我的,没有原告的份额,而且多年来房租、水电费均由我承担,因此我不能给他补偿。 前夫称,他要将我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款。 疑问1.我的房屋是在离婚后拆迁的,我们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已经了结,前夫还能起诉“找后账”吗?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离婚后一方向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书之外的财产,但由于双方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对于当事人一方就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 疑问2.我应否分给前夫拆迁补偿款?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以杨女士的名义向单位承租的公房。双方离婚后,该房由杨女士居住使用和承租,并在拆迁时以自己名义出资购置。有鉴于此,该房不属于双方婚内共同财产。 疑问3.离婚时承租的公房应如何分割? 情况一 婚前取得承租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