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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时间:2012-07-07 16:09来源:佛山妇科不孕网 作者:沧浪 中国法律网

父母离婚,子女应由谁抚养? 我国《婚姻法》仅在第三十六条作了一个比较概括规定,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确定做了具体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归属

父母协商归属,其实华侨结婚。协商不成,法院按下方处理;

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一般随母方生活,只有在母方生活不能自理、有传染病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癖好、嗜好等特殊情形才归父方。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归属

父母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一方来抚养子女

一方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十周岁以上为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在征求子女意见下,协商处理,处理不了,法院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基础上考虑子女的意见。

四、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否作为优先条件?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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