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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离婚案件 离婚官司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时间:2012-07-07 16:30来源:莫独 作者:柳诗吟 中国法律网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注意的问题之二

(四)对几种特殊共同财产的分割

1、公司股权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婚姻。(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公司股权估价难以确定以及对于股权分割程序不够明确等难点问题。

2、对合伙企业出资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对一方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处理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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