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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歇产假单位有权不支付工资

时间:2012-07-07 17:13来源:刘泽林 作者:alice 中国法律网

■案例:
柳女士于2007年国庆节在老家与丈夫举办了结婚典礼,因当时尚未达到结婚年龄,加之近几年两人在北京忙于工作,因而一直没有时间回家乡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底,柳女士怀孕,于2008年8月生育,休息了将近两个月后重返工作岗位。
在她还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之中时,不愉快的事情却发生了,经单位告知因其未办理结婚登记,属非婚生育状况,依照单位规定,听说婚姻。柳女士并无享受产假的权利,在其歇假期间,不能为其支付工资。在与单位辩驳无果的情况下,柳女士来到律师所咨询。


■答复:
律师给出了如下答复:女性职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但它应该是以符合《婚姻法》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答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鉴此,女职工在非婚生育休养期间,单位可以不予发给工资。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柳女士虽与丈夫办理了结婚仪式,但从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两人的婚姻并不受法律保护,因而其目前的状况依然属于非婚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单位不给其发放工资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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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丁亚律师、法律顾问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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