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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胡某诉严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时间:2012-07-07 17:15来源:黄河边上臭石头 作者:风之舞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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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代理人: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
本院于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雁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取名严某。婚初夫妻关系一般,后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于2008年4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08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离婚登记。同年8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其后原、被告关系仍未改善。故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严某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严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婚前财产计衣橱、开门橱、皮箱、樟木箱各一只归原告所有。
三、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汇佳新苑72号401室房屋属于原、被告应得份额均赠与儿子,该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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