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见和听说许多离婚案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分割诉求差距之大,无法弥合,最后采用各种手段,把双方变成了不共戴天的仇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婚前各自所有,婚后共同所有。这些原则本身就比较模糊,结婚时又没有人去注意,离婚时又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704/263383.html。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规定模糊,人们也不去理解,再加上爱面子的传统,婚前很少有人去说婚内财产的事,等事到临头,才知道一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何不改为以契约精神为指引,当事人双方在结婚前都订立契约,知道自己婚后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如下: 一、在婚姻登记时,港澳华侨收养子女条件。必须对婚后财产形式进行约定。 二、将法定财产形式规定为多种,当事人双方可在其中选择一种,也可另行约定。财产形式可分为完全共有、部分共有、各自所有。完全共有,即不论婚前、婚后财产,登记结婚后,双方当事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部分共有,即婚前各自所有,婚后收入共同所有;各自所有,即各人的收入归个人,共同开支合理分担。 三、婚后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必须约定。 四、离婚后的补偿形式,必须约定。孩子的抚养费双方可约定,可规定随父母那一方的姓,那一方完全或主要承担抚养费,但不得损害孩子的成长。分割方式可分为完全平等分割、补偿女方(女方无过错)和双方约定。完全平等分割,即将财产完全分割一人一半,除非另一方有重病或其它有不可预料需照顾这事项;补偿女方方案一,即分割时保证女方两年之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不因离婚而下降,补偿金额为男方高于女方的年收入的两倍;补偿女方方案二,男方年收入的两倍作为女方精神损失补偿给女方。 不知做以上约定后,离婚会不会还成为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