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虽遭拒父女关系仍成立 成都一非婚生女诉讨抚育费获支持 本报成都4月2日电 非婚生女儿要求父亲支付抚育费,父亲以与其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同时拒绝作亲子鉴定。今天,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对李某与李彬抚育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综合本案各种证据,在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推定双方父女关系成立,判决被告李彬每月支付原告李某150元子女抚育费。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707/286746.html。 原告李某之母王文与被告李彬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王文与李彬租房同居生活,其间王文怀有身孕。2005年8月21日,王文在邛崃市妇幼保健院生育原告李某。2005年10月开始,王文与李彬在邛崃市临邛镇租房同居生活。后双方为抚养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是被告的亲生女儿,提供了由邛崃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上载明的父亲是被告李彬。魏芳等3证人到庭作证,证人魏芳证实原告之母与被告是她介绍认识的;证人徐霞证实2005年3月,原告之母与被告在她家租房共同居住,并知道王文怀有身孕,住了大约半年后,王文和被告搬走;证人陈琼证实2005年国庆节过后,看见王文及被告带着原告在临邛镇租房居住,住了大约半年后就搬走了。3位证人的证词证明王文与被告认识的过程及同居生活、怀孕并生育原告后共同生活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虽然只是证明了原告之母王文生育原告及被告与王文有过同居生活、彼此关系亲密的事实,而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就是原告的父亲。 法院同时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应对原、被告进行亲子鉴定才能确定是否是父女关系,原告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因亲子鉴定必须被告配合才能进行,现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的规定,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对非婚生子女,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对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认定,由于缺乏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导致亲子关系的认定相当复杂。我国婚姻法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采取平等保护的原则,但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与家庭稳定密切相关,故同样应当慎重,原则上仍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