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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是“谁家”立的的法律

时间:2012-07-07 19:53来源:棉袜子 作者:噓乀低調嚸丶 中国法律网
广东省东莞市法院目前开始实施赔钱减刑制,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从轻处罚。目前宣判的一起抢劫杀人案,三名被告均以五万元赔偿获判死缓。法院表示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但此项措施被质疑“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将比没钱人轻”。
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等三人合谋,在广省东莞市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检查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该案的发生,使得被害人一家的生活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面临失学。在蔡的家人陷入绝境之际,东莞市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系抢劫杀人主犯)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一审判处死缓。
据媒体去年报道,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市已超过30宗。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理由:“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希望通过这种对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之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维护。” “赔钱减刑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少杀慎杀”原则。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对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笔者认为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谓的“司法解释”简直是荒唐至极。此案例在中国的法律史上,留下了处处违法的痕迹:
1.违反《宪法》。结婚条件。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刑法的制定和修改,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颁布才能产生法律效率。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钱减刑”和“从今年起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判处刑不即执行”有何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何时审议、通过、批准对主动赔偿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律文件?

2.地方司法执法机关亵渎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的权威。国家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部分司法解释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这是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个普通的地方中级法院,有什么权力擅自变通国家庄严的法律?有什么资格来制定地方的司法潜规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擅自变通全国性法律,是谁家给的司法特权?

3. 该抢劫犯罪主犯对照刑法第263条,因抢劫导致被害人死亡,应该判处死刑。同时,根据国家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抢劫杀人,置人于死地,对死者家属的赔偿是他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根本就不具备减轻刑事责任的法定的条件。同时,刑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所谓的“调解减刑“或”“付钱减刑”之说。关于对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的民事经济补偿,国家刑法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要认真执行好《刑法》附加刑,刑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附加刑的种类。(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再辅以国家赔偿”,基本可以达到或超过“调解减刑”同等的对被害人补偿的效果。 现行刑法也没有关于调解减刑或“帮助受害人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并化解施害者和被害者之间的恩怨,只要罪行不特别严重,没有引起民愤,不违背法律的精神,就是值得提倡的”的有关规定。

4.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正义原则“赔钱减刑”的审判原则的天平倒向了金钱,使得“有钱能使鬼推磨”的信条玷污了神圣的法律尊严;同时,也扭曲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治国方略,破坏了法制,公平,正义的原则,破坏了全国法制统一。“赔钱减刑”给全国司法界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法制的核心是公平正义,法制诚信比公民诚信更重要。抢劫致死人命,花五万元人民币“赔偿”受害人就可以免死,这是对庄严的国家现行法律的亵渎和羞辱。
不论什么身份人,只要犯了罪,都必须据其犯罪事实及后果用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予以定罪量刑。但是,从东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看,在东莞,穷人的一条无价的生命就值五万元人民币。只要能付五万圆人民币,抢劫杀人的犯罪主犯就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了。如果说“赔偿减刑”就可以为死刑犯免死,甚至可以减轻刑罚,那么“有钱能使鬼推磨”是否成了现代东莞司法领域的“潜规则”?赔偿五万元,死刑变死缓,若赔偿50万圆呢?该减多少刑?若赔100万呢?岂不杀人无罪? 不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底执行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还是金钱利益至上的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在建设法制国家的今天,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首先必须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威;维护《宪法》的尊严。不能违宪违法的对国家法律进行非法探索创新。
即使“赔钱减刑”是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内部文件,即使它能产生良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也要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的审议、通过程序,将其转变为国家法律、国家意志,由国家主席依法颁布才能执行。否则,就是违反《宪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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