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军做梦也没有想到这种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尽管对自己的行为深为不齿,但是他认为这完全是爱小雪到痴狂的结果。 他们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的,当时学军在一家外企当部门经理,虽然长相平凡,个头也相对较矮,但是其不凡的谈吐及学识很快就令周围的人刮目相看,这其中就有小雪。他们很快就完成了相知相恋的步骤,并发生了性关系。 刚开始,学军对这次所谓的“艳遇”只是抱着玩玩的态度,对他这个黄金单身汉来说,有一个很好的“性伴侣”既能解除生理需要,又能让自己免受寂寞之苦,何乐而不为。但让他始料未及的是,随着天长日久的接触,他发现自己渐渐地爱上了小雪。而且,随着感情的加深,原本对小雪不太在意的事情都开始在意起来。 从那以后,他开始有意无意地套取她从前的恋爱史,甚至会问她昔日男友的名字或电话。单纯的小雪并没有想到这里面的复杂情况,加上学军一再表示不在意并流露出轻松的样子,便毫不设防地说了出来。但是小雪没有想到,她所说的这些都被对方详细地记录了下来,成为了婚后折磨自己的证据。 半年后,他们登记结婚了。婚后的前三个月,学军控制得很好,但是他的一些怪癖却一点点暴露了出来,他开始给小雪从前的男友打匿名电话,或警告或谩骂,直到小雪在其抽屉里发现了一些恐吓信。面对小雪的质问,学军恼羞成怒,婚姻。对小雪实施了家庭暴力。小雪一气之下,回了娘家。 对此,学军很是后悔,他信誓旦旦地向小雪保证以后绝对不会发生同类事件,请求她的原谅,小雪这才跟他回了家。 可一想到小雪曾经的那些感情史,他便嫉妒得发狂。虽然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但他开始在精神上不断向小雪施压,说他是一个非常传统的人,绝对不允许自己的妻子有婚前不洁行为,既然事已发生,错全在于小雪,所以他不会原谅她从前的行为…… 小雪被学军折磨得日渐消瘦,痛苦不堪,她不明白一个有着良好修养的男人怎么会变成这样。她曾经想过离婚,但一想到学军之所以这样也是因为太在乎自己,也就狠不下心了。 专家评析: 从学军所做出的客观事实行为来分析,他在婚后所做出的一系列行为,超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合理、正常的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第一、学军给女方婚前男友打匿名电话,警告或者谩骂,甚至发送恐吓信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对于结婚条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学军婚后,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已经构成了法律准予离婚的要件。需要提醒读者的是,这里所说的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对受害人身体方面实施的侵害,还包括精神方面的侵害,俗称“冷暴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这一系列行为产生的源泉,就在于学军的意识中对于女性强烈的贞操标准,但是这个要求,恰恰是他自己所不受约束的标准。因为他自己所爱的女人,正是通过婚前同居这种途径成为自己妻子的。他的潜意识中,是个对女性贞操感要求特别严格的男性,可是却采用了对贞操毫不在意的方式——婚前同居来达到。这才是他今日痛苦的一切根源。 女方此时应该冷静地考虑自己的婚姻现状,慎重评估自己对于学军的感情和婚姻的未来趋势。必要的时候,应使用法律武器,解除和学军的婚姻关系。 案例二:荒唐恋史换来的惨重代价 1997年8月,于梅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家乡某大型企业工作,由于刚刚离开校园不久,不谙世事的于梅对未来还抱着许多天真烂漫的幻想。这个时候,上司赵昆闯入了她的生活,经常以各种方式来关怀她、照顾她,慢慢地,生育保险。赵昆这种成熟男人的温柔和体贴打动了于梅,稀里糊涂地就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后来由于公司人事调动,赵昆被调往总部,于梅和赵昆之间的恋情也就不了了之了。 此后不久,于梅和一个高中同学确立了恋爱关系,很快就结婚了。婚后不久,于梅发现自己怀孕了。当时她隐隐有些不安:因为不敢确定这孩子到底是谁的,出于稳妥考虑,她想做流产。可是她丈夫说:“听说流产很危险,搞不好要终身不孕。反正我父母一直盼着报孙子,这个孩子就要了吧,早生早养!” 听丈夫这么说,于梅也就不再反对什么,几个月后她顺利生下了一个男孩儿。孩子的出生给两家老人带来了欢乐。夫妇二人也很高兴,一家人全心全意地培育着这根独苗,生活其乐融融。孩子也聪明伶俐,深得大家喜爱。 有一天,于梅组织了一个家庭聚会,把一些同事请来聚餐。在吃饭的过程当中,一个同事瞅着孩子开玩笑说:“我瞅这孩子怎么长得有点儿像咱们的前任领导呀。”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于梅心里一个激灵。第二天,她拿着丈夫的头发,悄悄带孩子去做了亲子鉴定,发现这孩子果然不是她老公的,于梅的心一沉,转念一想,赵昆调离多年,始终再没有联系,即使孩子真是他的,他也不会发现。 但是她没有想到,怕什么来什么。没过多久,于梅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竟然是赵昆。他不知从哪里知道了孩子的事,现在开始找来了。为了息事宁人,于梅不得不顺从了赵昆的性要求,并以为对赵昆好一点儿,对方也许会良心发现,放她一马。没想到她的这种软弱和顺从却助长了赵昆的威风,此后他竟然变本加厉,不但要求于梅定时陪她,而且还开始要求见自己的亲生儿子,并说如果不能让他见自己儿子的话,就到于梅家里去找孩子。 对于赵昆越来越多的无礼要求,于梅再也无法忍受了。权衡再三之后,她向丈夫坦白了一切。丈夫听到这个消息如五雷轰顶,他从来没有想到一向孱弱柔顺的妻子竟然一直在欺骗他,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养育了几年的儿子竟是他人之子,他痛苦地考虑再三,决定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他只希望仍然像以前那样与妻子和孩子宁静地生活。于是,两口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不再畏惧和躲藏,决定通过法律的武器来解决这个难题。最后经过司法的干预,赵昆才收敛了骚扰行为,不得不放弃了对于梅及其家人的纠缠。但是他最后对于梅说:“你懂得利用法律,我也会,因为孩子也是我的,所以我们的事情还没有完。 ” 专业律师点评: 这对夫妻心灵上的痛苦,已经超出了常人所能够承受的范围,尤其是男方。从立法层面看,我们国家的妇女权益修改案,已经将性骚扰列入其中。希望我们的女同胞们,能够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引出几点疑问: 1)这位第三者在法律上是否应受到相应的制约和惩罚? 作为领导,对于和女方从前发生的性行为,因双方自愿,不触犯法律,属于不道德行为。在法律上讲,他对于非婚生子女同样有养育义务。同时,现在他不断骚扰女方及其家庭的行为,根据他的不同行为和不同的证据表现,轻则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重则可追究性骚扰罪名。 2)女方有没有权利阻止孩子的亲生父亲与孩子接触? 对于探视权,法律规定孩子的父母或者养父母享有此权利。但是,该探视权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该探视权的行使对孩子成长不利,或者孩子不接受探视,则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这是探视权执行与其他权利执行不同的地方。 3)孩子的养父是否享有什么权利? 孩子的养父,即女方的法定丈夫,得知真相后接受此现实,已认可孩子与自己的父子关系,就依法享有与该孩子之间的合法父子关系,且养子女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享有一切法律上父亲所应享有的权利:比如姓名权、抚养权等。 4)这对夫妻通过什么途径可以摆脱这种困境? 在该领导不放弃骚扰女方的情况下,女方需要勇敢地站出来,主动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可以在保证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向上级领导和组织如实反映,进行调解;向当地妇联提出帮助申请,或者向法院提出性骚扰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